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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博物馆发展,扩大博物馆对社会文化进步的推动作用,依据《博物馆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的设立与运行以公益为目的。

第三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二章 博物馆名称、地址、性质及宗旨

第四条 本馆名称: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

第五条 本馆地址: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平安路6号。

第六条 本馆性质:本馆为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社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七条 本馆宗旨及业务范围:征集、收藏全珍贵文物;开展对各类文物的研究、保护和有效利用;开展文物展示、宣传教育、文化交流等。

 

第三章 博物馆资金来源

第八条 本馆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财政按每年批准的经费预算投入资金,用于博物馆的日常业务及其运营费用。

 

第四章 博物馆组织管理

第九条 馆长为本馆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馆长由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任命。

第十一条 馆长职权:馆长总持全馆事务,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统一领导全馆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工作、科研及展陈等专业工作和行政后勤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努力完成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为本馆决策机构,决定全馆行政、财务、人事、业务、科研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本馆机构设置及职权设定:

    根据本馆性质和工作需要设办公室、宣教部、保管陈列部、保卫部、非遗部、研究部、文化产业开发部、后勤部等部室,具体部室及部室职责,由馆领导班子制定方案,经馆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后施行。

 

第五章 藏品取得、保护、利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馆藏品取得和入藏:

根据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制定藏品征集办法,明确入藏标准,并主要在本地区范围内通过考古发掘、接收划拨文物、征集文物、接受捐赠、采集标本以及馆际交换等手段积累藏品。凡调拨、交换、借用藏品,须经自治区文物局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对增加的藏品,应当30日内登记入藏品总帐。

第十五条 本馆确保藏品安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保障制度。

第十六条 本馆藏品的所有权及其使用:

本馆的一切文物、标本、图书、资料、档案以及各种器材均属国家所有,个人不得侵占,个人因研究需观摩、拍照、查阅、借用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八条 藏品利用与研究:

本馆通过举办展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等发挥藏品价值,并以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可以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藏品的保护与处置:

(一)完善藏品安全设施,建立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二)本馆确保藏品特别是一级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

(三)对不够本馆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并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本馆学术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可以申请退出馆藏。

(四)退出馆藏申请材料的内容,应当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藏品档案复制件。

(五)建立退出馆藏品的专项档案,并进行备案,专项档案应当保存75年以上。

 

第六章 藏品展示与服务

第二十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二) 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三) 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四) 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五) 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 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二十一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二十二条 本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本馆遵循惯例,周一闭馆;

(二) 法定节假日变更开放时间,应当提前3日公告;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三) 无正当理由,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月;

 

第七章 博物馆资产管理与使用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本馆资产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四条 本馆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登记、领用、报废制度。

 

第八章 博物馆的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馆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非国有博物馆的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前,应当报自治区文物局审核。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馆变更法人、名称、地址等,应依法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现本馆应予终止的情形时,应当向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接受自治区文物局的指导,完成博物馆资产清算工作。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根据自治区文物局的审核意见,给予办理博物馆法人资格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馆三个以上部室或占本馆总职工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提出修改建议,即可启动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草案经馆领导班子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后即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馆领导班子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批准后施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瑶族博物馆

                                                                     2019618日